房产登记慎改房主名 离婚后纠纷难解 
2008年09月27日06:50 房地产时报 薄萱   


 
  再婚夫妻购房时将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女方女儿,离婚后丈夫无权分割。日前,经宝山法院判决,一对再婚夫妻在购房时,为了逃避所谓的“遗产税”,将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女方正在读书的女儿名字,不料离婚后,丈夫没有权利分割房产。

  滕先生与王女士于1990年11月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王女士有一女儿。1998年7月,家里将王女士原来的房屋卖掉后又重新买了套大房子,因购房手续均是王女士办理,她便将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正在读书的女儿名字。一直到2002年,滕先生才发现此事,但又认可了妻子说能逃避将来的“遗产税”的说法,也就默认了。


  然而,从2005年起,双方闹起了矛盾,王女士多次提出离婚。2007年6月,宝山法院判决两人离婚,滕先生搬离该房屋,因房屋涉及女儿的权利,没有在离婚案中分割。今年初,滕先生就此向法院起诉,要求分割该房屋三分之一折价款50万元。


  审理后法院认为,滕先生自称于2002年知晓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为继女,但未提出异议,则又已经同意前妻将系争房屋赠与给继女,现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权利,法院不予准许。但法院允许了王女士愿意支付滕先生15万元的承诺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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