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改经营用房有“法”管了 擅改住宅要受罚
2008年09月05日09:43 沈阳晚报 李明欣 齐晓棠   



  今后,业主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将有地方法规约束了。9月4日,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《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进行二审。修改建议稿内容中单独设置条款,对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予以规范。

  擅改住宅要受罚


  《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修改建议稿)列出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九种禁止行为,包括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,扩大原有门窗尺寸,拆除烟道、通风道,破坏厨房、厕浴间防水层等。


  以往,业主将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没有法律规定。修改建议稿明确指出,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如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及管理规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


  二审内容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,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

  未取“证”卖房要重罚


  如今,房产中介遍布大街小巷,少数黑中介混杂其中,其不诚信的行为损害业主和承租人利益。今后,黑中介将要受到重罚。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出,违反本条例房产交易规定,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书,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

  此外,修改建议稿中还规定,未取得《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》,擅自预售房屋的,责令停止销售活动,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%以下的罚款。由此,购房者权益将得到维护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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